主管部门备案,同时缴纳一定的保证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登记注册,颁发办园许可证。第十一条建立退出机制。各县制定委托办园退出约束机制和审批制度。承办者退出时,须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教育、
f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对其资产、财务等进行审计,符合要求时,办理解除合同等相关手续,并向社会公示。第十二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建民营”幼儿园,由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解除合同协议,收回办园许可证。(一)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擅自变更法人代表或承办者的;(二)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三)租借、损毁园舍或改变园舍用途的;(四)无法保障园舍、设施设备维修维护,影响正常运转的;(五)违反有关收费规定的;(六)无法保障教职工工资及福利待遇的;(七)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骗取钱财的;(八)年审不合格的。
第四章幼儿园管理
第十三条幼儿园园舍的维护、修缮和设备保养、添置等要纳入正常管理范围内。承办者每年要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进行园舍的维护保养、设备更新,保证幼儿园正常的运转。第十四条严格“公建民营”幼儿园园长、教师和工作人员的准入制度,明确准入条件,实行持证上岗,合同管理。幼儿园依法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第十五条“公建民营”幼儿园实行分级管理,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项目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和省政府规定。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由各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核定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并报上一级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备案。也可参照同级公办幼儿园收费
f标准执行。不得自行提高收费标准或增加收费项目。发改、物价、财政、审计、教育等部门要加强对“管办分离”幼儿园的收费监管,规范收费行为。第十六条“公建民营”幼儿园的经费管理实行独立核算。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幼儿园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对以任何名义挪用幼儿园保教费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查处并依法追究责任。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公建民营”幼儿园的财务监督和指导,保证各项经费专款专用。第十七条其他保育保教、卫生健康、安全等管理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公建民营”幼儿园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第十九条幼儿园教职工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表彰奖励、教龄及工龄计算、社会活动等方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