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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人身份对税收筹划的影响分析
【摘要】
增值税已成为我国税收体系中的一个骨干税种,不同的增值税纳税人身份实际税负有明显差异,企业在设立或者变更时积极进行税收筹划,可以降低实际税负,因此分析纳税人身份对税收筹划就很有必要。
【关键词】纳税人身份;税收筹划;影响我国增值税法将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及会计核算健全程度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够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为: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以下的;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以下的。符合以上销售额标准的,如经营规模较小,加之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为小规模纳税人。但是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增值税纳税行为的企业,即使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也视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会计核算健全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一般纳税人采用“购进
f抵扣法”计算增值税额,可以领购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则采取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税额,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这种税收政策客观上造成了不同身份的纳税人税收负担与税收利益上的差异,这就为企业身份选择为小规模纳税人或一般纳税人并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企业设立、变更时正确选择增值税纳税人身份,对实际税负影响很大,因此企业需要在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中选择其一,企业选择哪种类别的纳税人有利呢?本文拟以G公司为例进行简要分析。
G公司为湖北省一家广告公司,为新设公司,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属于“营改增”实施范畴,纳税人身份既可以选择一般纳税人也可以选择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对象既有一般纳税人也有小规模纳税人及自然人等,若运用抵扣法,该公司除设立时购入部分设备及固定资产外,可以抵扣增值税的内容很少,公司主要成本集中在人力资源成本,但是人力资源成本目前不能抵扣增值税;公司运行中也有大量小规模纳税人和自然人客户,不能取得用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运用抵扣率判别法难以做出恰当选择。因此,该公司拟运用税负平衡点这一理论对纳税人身份做出选择。所谓税负平衡点即在不同情况下企业的税收负担达到相等程度的临界值,公式为:税负平衡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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