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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现代化视角下中国的法治建设
现在,关于现代化的含义,大体说来有四种:第一:指在近代资本主义兴起后形成的特定的国际关系格局中,经济上落后的国家在经济与技术方面赶上世界先进水平的历史过程。第二:指经济落后的国家实现工业化的过程。第三:将现代化界定为自科学革命以来人类社会急剧变动的过程的总称。第四:现代化主要是一种心理态度、价值观和生活方式的改变过程,即现代化可以看作是代表我们这个历史时代的一种“文明的形式”。这些观点各有侧重。本人认为,由于现代化带来了深刻的社会变化,所以现代化就不仅是物质生活方式的变化,而是基于科学技术革命引起的从物质到精神、从制度到观念的社会总体的变迁,是特定社会的现代化因素不断增加的过程。法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与符号系统,其自身的现代化,一定意义上就成为社会全面现代化的条件和标志。法与现代化的内在联系决定了法的现代化的地位与意义。法的现代化是与现代化的需要相适应的、法的现代性不断增强的过程。法的现代化,并不是完全为了满足现代化的要强求,而是因为它本身是现代社会中人的一种生存方式和价值目标。不能将法治与现代化分割开来,法治就是现代化的一部分。在当代中国,大多数情形中“法治”一词可能具有如下几个层面的含义:第一,指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控制方式,即根据法律而非道德、长官的意志或其他什么来治理、协调社会。第二,指一种依
f法办事的原则。第三,指良好的法律秩序。第四,指具有某种价值规定性的社会生活方式。第五,指一种梁山的价值标准。一般来说,若不限定语境地谈“法治”,则法治至少同时具有如下两方面的内涵:依法办事及该所依之法本身是良善的。根据法的现代化的动力来源,法的现代化过程大体可以分为内发型法的现代化和外源型法的现代化。中国的法的现代化根据法的现代化的动力来源属于外源型法的现代化,是指在外部环境的影响下,社会受外力冲击,引起思想、政治、经济领域的变革,最终导致法律文化领域的革新。外源型法的现代化虽然发生时比较迅速、突然,但要真正与本土法文化融合,难度很大,需要经历一个相当漫长的历史时期,这就给我们的法治国家建设带来了巨大的难度。这是因为外源型法的现代化是以政治经济为中心的,是自上而下的,而不是生长于该社会的文化土壤。所以我们在我国的现代化法治建设中需要始终坚持把握好外来法律资源与本土法律文化关系。在法的现代化背景之下,当前,我国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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