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格、产品数量、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供货单位等。供货凭证和验收记录至少保
f存两年备查。第十一条经检查验收不合格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不得购进使用。发现假劣药品或质量可疑药品,必须及时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使用或自行作退、换货处理。第十二条个体诊所应配备与经批准的诊疗、服务范围相一致的药品,制订基本用药目录。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的范围和品种按照省卫生厅和省食品药品监督XX局XX局确定的《省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常用及急救药品目录》执行。第十三条个体诊所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配制制剂。第十四条对特别管理药品应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储存与保管第十五条个体诊所的药品、医疗器械的储存条件应与诊疗活动相适应。储存场所四周应平整光洁,屋顶、墙壁应无脱落物,不渗漏。并采取防潮、防冻、防虫、防鼠及通风、避光等措施。第十六条个体诊所必须配备与使用药品相适应的药柜、药架、底垫、冷藏柜、温湿度计等设施。药品按不同储存要求分别在常温、阴凉及冷藏条件下储存,相对湿度控制在4575,并每日做好温湿度记录。第十七条个体诊所储存药品的药柜、冷藏柜内不得存放其它物品。第十八条药品储存放置必须分类定位,做到药品和非药品分开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
f第十九条个体诊所应定期对储存的药品进行检查养护,并予以记录。对近效期药品、医疗器械指有效期6个月内应加强管理,防止药品、医疗器械过期失效。第二十条个体诊所的药品储存场所应与生活、办公、诊疗场所明确分隔,不得临街设置药柜。第五章药品使用与分配第二十一条个体诊所应当凭本诊所医师处方使用药品,不得无处方分配药品。分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的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分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改或者重新签字,方可分配。处方调剂和药品拆零所用的工具、包装袋应清洁、卫生,发药时应在药袋、投药瓶上写明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第二十二条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并做好记录。第二十三条个体诊所必须常常观察本单位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反应。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必须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管部门报告。第六章制度与管理第二十四条个体诊所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结合实际制定和落实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并定期检查和考核,做好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