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转股”,就是股权出资的一种形式。这种“债转股”是将银行等单位对债务人公司所享有的债权,按约定的方法折抵为对该公司一定金额的股权,银行因此从债权人变为该公司的股东,该公司的此项债务因此消失。债权出资,即股东以其享有的债权作价投入公司,作为其对公司的出资。债权出资本质上属于债权转让或债权让与。股东对公司出资的债权既包括股东对第三人债权,也包括股东对公司的债权。债权金额虽然是确定的,但是债权还存在或然性问题,即债权存在真实性和可实现性问题,而可能影响资本的充实。为避免债务出资后的落实风险,可以对出资人课以担保责任,在债权难获全部清偿时,要求其就未受偿部分的差额进行填补。此外,债权属于非货币财产,用于出资时需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并且将对第三人的债权向公司出资的,应通知债务人。根据《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未通知债务人的,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即接受债权出资的公司无权请求债务人清偿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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