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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日期:20110511
实施日期:
20110511
关于印发《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66号建质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的查处工作,,我部制定了《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依法严肃查处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根据(国发201023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是指上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督促下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第三条依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7257号)和《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的事故等级划分,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较大及以上事故的查处督办,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一
f般事故的查处督办。第四条理:(一)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后,住房城乡建设部质量安全司提出督办建议,并报部领导审定同意后,以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委会或办公厅名义向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较大及以上事故查处督办通知书》;(二)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上公布较大及以上事故的查处督办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第五条《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较大及以上事故查处督办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名称;(二)事故概况;(三)督办事项;(四)办理期限;(五)督办解除方式、程序。第六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较大及以上事故查处督办通知书》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组织本部门及督促下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要求做好下列事项:(一)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积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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