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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外,入资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资的新合作人对入资前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退资1、在经营期限内,经甲方书面同意,合作人可以退资,合作人擅自退资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作人的全部损失。2、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资: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资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资生效日。3、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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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执行合作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资。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合作人退资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资人按退资时的合作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三)出资的转让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合作人可以转让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资对待,否则以退资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企业的合作人。第七条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合作人的权利:
1合作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以及重要事项须由合伙人甲、乙、丙三方共同决定;
2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3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进行,合作经营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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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二)合作人的义务:1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2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3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八条禁止行为1、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
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作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作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2、禁止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3、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第九条合作营业的继续(一)在退资的情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作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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