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四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五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及受让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八章公司机构、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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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0)对公司投资及担保事宜作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第十七条对股东会决定的事项,除本章程特别规定的以外,由代表12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生效。第十八条股东会对本章程第十六条第七-十一款(清算除外)作出决议,须经
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十九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二十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第二十一条定期会议召开一次,第一次于公司登记成立后召开。第二十二条临时会议可由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监事
会或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提议召开。第二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
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第二十四条召开股东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5日之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股东。第二十五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记录上签名。第二十六条公司设董事会,由【】人组成。其中【】委派【】名。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法定代表人)1名、副董事长【】名。其中董事长由【】委派人员担任,副董事长分别由【】委派人员担任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