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研发及销售业务经营资质的国有控股企业。乙方:是拥有电信全业务经营资质的、、特大型国有通信企业。七、关于发挥双方资源的整合优势为不断满足市场需求、提高客户满意度,甲乙双方应积极开发与拓展互补性产品及服务,发挥双方资源整合后的跨行业增值效应。甲乙双方互相向对方开放相关业务,本协议的应用业务推出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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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分别通过甲乙双方的相关业务测试后,方能正式投入应用。八、关于本协议的市场营销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制定统一的市场营销计划,各自指派负责人以落实该计划的实施,并时时向对方通报业务发展情况。九、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合作期限内,甲、乙双方应积极拓展合作思路,在本协议框架下,积极协商单项合作项目内容,细化合作细节。2、甲、乙双方新设、更新、升级现有设备、资源、系统、服务的,应及时通知对方,以便完善相关合作对接,更新工作。3、甲、乙双方应各自负责获得本框架协议、单项合作协议及合作项目中相关事宜的审批,使双方合作得以顺利进行。十、关于本协议的性质
甲乙双方约定:甲乙双方的合作至协议生效之日起18个月内为排它合作性质,甲方不得与其他通信运营企业进行合作在公交领域发行各种形式的联名卡。十一、协议实施的组织
甲乙双方约定:本协议签订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以正式公函形式指定专人负责,抽调人员共同组成项目合作小组。负责协调和解决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任何一方指定的专门负责人如有变动,应当即时通知对方。当“协议实施过程中,甲乙双方的工作人员发生争议,应当及时将争议提交给各方的专门负责人进行会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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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当各方的专门负责人仍就争议不能达成共识时,各方的专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将争议向各自的分管领导人汇报。十二、协议对外宣传事宜
甲乙双方约定:双方使用各自惯用的宣传方式和媒介在自身资源上宣传甲乙双方合作内容。十三、关于本协议的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特别约定:任一方在本协议中涉及到得项目开发、测试、运营过程及其他相关工作接触到的对方的商业、技术秘密与技术资料严格保密。
任一方违反本保密条款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因泄露对方商业秘密而造成的相应损失。十四、关于不可抗力
在本协议实施期间,出现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势,造成甲乙双方无法正常履行本协议,双方均无需向对方承担任何责任。十五、本协议的免责条件
对于甲乙双方以外的第三方向甲方提出的索赔要求,甲方的的记录和数据的丢失、损坏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