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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的案例分析
作者:赵翠英来源:《审计与理财》2009年第11期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法人自然人依据所涉及到的现行税法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根据税法中的“允许”、“不允许”、及“非允许”的项目、内容等对经营、投资、筹资等活动进行旨在减轻税负实现财务目标的事先谋划和对策。从上述概念可知税收筹划的行为主体是纳税人或企业法人他们本身可以是税收筹划的行为人也可以是聘请税务顾问代理税收筹划是以不违反国家的现行税法为前提的。税收筹划的目的是纳税人税收负担的最低化或税后财富最大化。为此争取实现“纳税最少”、“纳税最晚”因此任何一家以盈利为目标的企业或公司都可以通过税收筹划来合理节税或避税从而减少税务支出增加企业税后净利。反之不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将会给企业或公司造成不必要经济损失。以下结合本人在实际审计工作中发现的案例来进行税收筹划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
一大型集团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在深圳设有一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A公司持有B公司75的股权。A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B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2007年度B公司分配现金红利1亿元A公司分得现金股利7500万元。
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中的规定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A公司因此项分红补交企业所得税158823万元7500÷115×3315扣除所得税后的股利净收益为591177万元。
若进行税收筹划
2008年度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开始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未对从子公司或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作出补税的规定。
如果B公司推迟分红至2008年1月1日以后A公司将不需要缴纳任何所得税股利净收益为7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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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A公司属于工效挂钩企业2007年年末应付工资余额8000万元。A公司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2008年1月1日起执行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007年度利润总额5亿元根据税法规定只有实际支付的工资才能在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未支付的工资余额8000万元应作纳税调增200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58亿元假如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因素2008年度的利润总额为3亿元当年已支付2007年年末的工资余额可调减2008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2008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