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_T501072010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统一混凝土强度的检验评定方法,促进企业提高管理水平,确保混凝土强度的质量,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普通混凝土和轻骨料混凝土抗压强度的检验评定。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其强度的检验评定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103条混凝土强度的检验评定,除应遵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注:对按《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TJ1074)设计的工程,使用本标准进行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时,应按本标准附录一的规定,将设计采用的混凝土标号换算为混凝土强度等级。施工时的配制强度也应按同样原则进行换算。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201条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应按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划分混凝土强度等级采用符号C与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以Nm计)表示
第202条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系指对按标准方法制作和养护的边长为150mm的立方体试件在28d龄期,用标准试验方法测得的抗压强度总体分布中的一个值,强度低于该值的百分率不超过5。
第203条混凝土强度应分批进行检验评定一个验收批的混凝土应由强度等级相同、龄期相同以及生产工艺条件和配合比基本相同的混凝土组成。对施工现场的现浇混凝土,应按单位工程的验收项目划分验收批每个验收项目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确定。
第204条预拌混凝土厂、预制混凝土构件厂和采用现场集中搅拌混凝土的施工单位应按本标准规定的统计方法评定混凝土强度。对零星生产的预制构件的混凝土或现场搅拌的批量不大的混凝土,可按本标准规定的非统计方法评定。
第205条为满足混凝土强度等级和混凝土强度评定的要求,应根据原材料、混凝土生产工艺及生产质量水平等具体条件选择适当的混凝土施工配制强度。混凝土的施工配制强度可按照本标准附录二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206条预拌混凝土厂、预制混凝土构件厂和采用现场集中搅拌混凝土的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混凝土强度进行统计分析,控制混凝土质量。可按本标准附录三的规定,确定混凝土的生产质量水平。
第三章混凝土的取样,试件的制作、养护和试验
第301条混凝土试样应在混凝土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频率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每100盘,但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次数不得少于一次;二、每一工作班拌制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其取样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