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于1997年8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的管理和保护,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林地系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零点三以上的乔木林地、竹林地、经济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以及国有林业单位经营范围内的其他用地。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分别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林地实行统一管理和专业管理。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林地的规划、保护、利用和建设,实行管理和监督。长江、汉江干堤及其重要支堤的禁脚林地、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地和风景林地等,分别由水利、建设部门按其职责进行管理。第四条严禁乱占滥用和破坏林地。对侵占、破坏林地的行为应当举报,有关部门应及时查处。保护举报人,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第二章林地权属管理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的规定核发的山林权证,是林地权属的法律凭证。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六条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得擅自变更。林地权属发生变更,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山林权证。第七条林地使用者相互调换其林地使用权,双方必须签订协议,并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第八条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按照《森林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林地上的林木,破坏有争议的林地及其附着物。第三章林地的保护和利用第九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林业区划和林业长远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城市规划区内的林地保护利用规划,除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外,还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十条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保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实施,防止林地地力衰退和水土流失。对林地内的野生动物、植物资源、自然景观以及为林业服务的标志和设施实行保护。第十一条凡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