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发布、审核、登记制度
计算机信息发布实行各信息发布单位提出申请,网络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并具体实施的办法,各部门在信息发布方面必须恪守如下规定:
1发布申请单位应当确保发布信息准确、真实,符合国家有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制度。
2任何人员不得利用本单位计算机或网站,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从事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邪教、赌博、暴力、凶杀、恐怖、邪教、教唆犯罪的;(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8)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9)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3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对所发布的信息备案记录,以加强管理。4信息审核单位应在充分理解国家有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制度的
f基础上及时处理申请单位的请求,并将审核意见及时反馈给申请单位。
5任何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1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2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3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5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发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6在审核单位同意的基础上应将信息及时转发给网管中心。7信息审核单位应当做好信息请求、处理、转发的备案工作。8网管中心对所收到的经过审核后的信息在确认审核意见后,应及时在网上发布,确保发布信息的准确性,并对所发布的信息应当做好备案工作。9网管中心、网络安全员必须定期检查网站内容及BBS论坛等交互式栏目发表的内容,检查个人使用的计算机和公共用机,若发现其包含有害信息的必须删除,保留发布信息者的注册资料包括登录IP与有害信息,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及时交予公安部门查处。
f10安全员必须检查网站链接,发现包含有害信息应及时取消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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