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等方面组织自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排查一次事故隐患,并落实岗位、班组、车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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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监控和整改机构和整改责任人,实施监控治理。
九、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梳理、分类后,分别作出处理
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列出目录,明确整改时间并落实责任、措施、资金、预案。
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①治理的目标和任务;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③经费和物资的落实;④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⑤治理的时限和要求;⑥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涉及生产经营单位外部公共安全等需要当地政府及其部门协调解决或治理的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提出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协调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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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十一、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事故隐患整改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加强监控,防止事故发生。
十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十三、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十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0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报告。
第十五条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第十四条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