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核发选址意见书;(四)负责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五)对城市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六)参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积累和管理城市规划档案资料;(七)参与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八)其他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实施的管理工作。县以下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每二至三年对城市规划实施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和上级总体规划批准机关提出报告。第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有权对城市规划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f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九条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本市城市各区的分区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总体规划编制。编制城市规划应遵照《城市规划法》《省实施办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内容和要求。、第十条城市总体规划由市、县(市)、县以下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所含专业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以下建制镇的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镇域规划,由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县城总体规划时编制。城市规划区内的乡、村规划的编制,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本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偃师市、历史文化名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以下建制镇的城市总体规划,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城市总体规划报请审批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编制的专业规划,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或有审批权限的上级主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