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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的基础、台阶、阳台、雨蓬、挑檐、建筑物的基础、台阶、阳台、雨蓬、挑檐、散水等均不得占用建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红线距离。地下建筑物和地下附属设施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地下建筑物和地下附属设施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第五条、沿道路规划红线两侧有绿化带设置要求的,建筑物退让距离从绿线计起。第五条、沿道路规划红线两侧有绿化带设置要求的,建筑物退让距离从绿线计起。25181512121065
f第六条、历史街区和传统街道两侧的建筑工程,在满足消防、交通、第六条、历史街区和传统街道两侧的建筑工程,在满足消防、交通、管线铺设要求的前提下,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建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可适当的前提下,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缩小。缩小。第七条、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其宽度规定如下:第七条、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其宽度规定如下:㈠、国道、城市快速路两侧各㈠、国道、城市快速路两侧各50米。国道㈡、省道两侧各㈡、省道两侧各20米。㈢、县以下公路两侧各10米。㈢、县以下公路两侧各第八条、沿河道、渠道规划蓝线(第八条、沿河道、渠道规划蓝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或沿河道规划蓝线外绿化控制带外侧的建筑物,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或沿河道规划蓝线外绿化控制带外侧的建筑物,其退让河道、渠道规划蓝线或绿化控制带外边线的距离除有关的规划另有规定外,退让河道、渠道规划蓝线或绿化控制带外边线的距离除有关的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7米。第九条、沿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第九条、沿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㈠、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相邻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铁路支线、㈠、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相邻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相邻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相邻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与相邻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高度不得大于3米。铁路两侧建筑工程、工程、围墙与铁路路基坡脚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㈡、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相㈡、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相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邻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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