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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说明
1《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建筑和装饰装修分部分项工程合格产品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机械台班的消耗量标准。2本定额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3本定额是编审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竣工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是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的参考。4本定额的编制依据。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⑵《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⑶《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⑷《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0195)和《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编制说明》(土建工程)。⑸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和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以及有关补充定额。⑹2004年《全国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劳动定额》及我区的补充劳动定额。⑺现行国家有关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⑻其他法律、法规及有关建筑工程造价管理规定。5本定额是按照广西建筑施工企业正常施工条件、现有的施工机械装备水平、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和劳动组织为基础进行编制的,反映了社会平均消耗水平。6本定额的工作内容,扼要说明了主要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具体说明,但均已包含在定额内。7本定额包括施工过程中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半成品和机械台班数量,除定额中有规定允许调整外,不得因具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法及工、料、机等耗量与定额不同时进行调整换算。如定额中以饰面夹板、实木、木质装饰线条表示的,其材质包括榉木、橡木、柚木、枫木、核桃木、樱桃木、桦木、水曲柳等;部分列有榉木或者柚木等的子目,如实际使用的材质与取定的不符时,可以换算。8本定额人工消耗量确定。人工消耗量以实物量人工费表现,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建筑和装饰装修分部分项工程合格产品所需的人工费用。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津贴、生产工人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以及按规定缴纳个人部分的住房公积金与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9本定额材料及配合比消耗量的确定。⑴本定额采用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成品、半成品均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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