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遍更容易取得公众的信任。要看到,企业借助政府招商引资在一地兴业投资,往往居于甩手掌柜的有利地位,项目遇阻由政府出面解决,固然是一种“理性选择”,但终究无益于破解邻避事件的“双输困局”。不污染和破坏环境,是最起码的法治底线,在定期公开环保数据、开辟更多渠道让民众了解企业环保努力等方面,企业应有更多公益担当。治理环境污染也好,纾解公众的环境焦虑也好,无不需要政府、企业和公众的多方参与、协同治理。今年两会上,民革中央就提出了建立企业环境责任长效机制的议案,新环保法也进一步明确了政府监管职责和企业的防治污染责任。包含保护环境、和谐社区等内容的企业社会责任,不应是一道可有可无的选择题,而是必须依法做出,而且要尽最大可能做到最好的必答题。政府也应当督促企业落实环境责任,将企业责任纳入各类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规划,形成引导、鼓励、督促企业履行责任的长效机制。政府监管责任和企业直接责任两翼齐飞,我们才能更从容度过发展道路上的“环境焦虑期”,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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