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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四)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国资委提供公司的重大决策、重大财务事项及资产状况的报告;(五)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六)依法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对市国资委负责,依法自行或经过有关报批手续后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董事会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市国资委授权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一)执行市国资委的相关规定、决定,并向其报告工作;(二)拟订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改方案,报市国资委批准;(三)制定公司发展战略规划,报市国资委审核;(四)按照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制定年度投资计划,报市国资委审核和备案;(五)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经营计划及投资方案;(六)审议公司所属子公司调整、合并、分立、解散方案,报市国资委审核;(七)决定授权范围内公司的投资、资本运营及融资方案,并报市国资委备案;(八)制订公司《投资担保管理办法》;(九)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报市国资委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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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十)制订公司年度财务决算方案,报市国资委批准;(十一)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并报市国资委批准;(十二)制订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报市国资委批准;(十三)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十四)制定公司各项基本规章制度;(十五)依照有关规定程序,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六)法律法规规定和市国资委授权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三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市国资委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经理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本条作相应调整):(一)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主持董事会日常工作,在董事会休会期间,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三)根据董事会授权,与所出资的全资、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定年度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书;(四)签署公司发行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签署重要合同和董事会重要文件,根据董事会决议签发有关聘任或解聘文件,签署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市国资委报告;(六)法律法规规定应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其他职权和市国资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第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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