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十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由×××以×××方式出资×××万元,出资时间为×××。
第四章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六条公司不设立股东会。市国资委作为出资人,行使股东会职权,依法享有以下权利:(一)批准公司的章程及章程修改方案;(二)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依照法定程序任免(或建议任免)高级管理人员,决定有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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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三)建立公司负责人业绩考核制度,并根据有关规定对公司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四)审核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五)审核公司重大投资、融资计划;(六)审核、审批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以及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的报告;(七)批准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及发行公司债券;(八)决定与审核公司及子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其中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报请市政府批准;(九)按有关规定批准不良资产处置方案;(十)审核、批准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十一)审核公司所属子企业调整、合并、分立、解散方案;(十二)决定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七条市国资委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二)保证公司注册资本到位,并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不得任意抽回出资;(三)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支持公司的业务发展;(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董事会第十八条公司设董事会,市国资委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部分出资人职权。第十九条公司董事会由×名董事成员组成,其中职工代表董事×名。董事会成员除职工代表董事外,由市国资委按有关规定派出,职工代表董事根据有关规定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选举产生。公司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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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二十条董事依法享有以下权利:(一)出席董事会并依照有关规定行使表决权;(二)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的委托,代表公司执行有关业务;(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应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董事会决议,忠实履行职责,依法维护公司利益和市国资委的合法权益;(二)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三)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职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