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50用火作业要求
51用火作业的基本原则
(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
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入孔,通风换气,并
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分析合格后,如超过一小时才用火,必须再次进行用
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
(2)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动可不动的用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设
备、管线都要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严格控制一级用火。
(3)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用火作业许
可证”。
(4)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用火点,实行一点(一个用火点)、一
证(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用火监护人),不得用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
进行多点用火。
(5)特级、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用火作
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三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7
天。固定用火点每半年由安全监督部门组织消防等单位检查认定一次。
(6)装置进行大、中修时,要将易燃、可燃和有毒物料全部送至装置外的罐区,
并加盲板与装置隔绝。
(7)进设备内部用火,必须同时遵守《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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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处作业用火,必须同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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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用火作业过程中,如果作业条件发生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作业,用火
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9)进入生产区域的机动车辆必须车况良好,带有车辆防火措施。
(10)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域作业,必须由车辆所在单位提出车辆进入区域作
业申请书;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规定行车路线,对车辆状况和驾驶员持证情况
进行检查审定后进入。
(11)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等不准进入正在生产运行
的易燃易爆生产区域。
52用火作业人员的资格与权限
(1)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焊接工种作业证;
(2)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用火”的原则;
(3)用火作业人员对不符合“三不用火”原则的用火要求,有权拒绝用火。
(4)用火监护人的资格和职责
1)用火监护人资格。用火监护人必须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必须了解用火区域岗
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
正确处理;必须有应对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