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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承担;未经用人单位同意,伤者或其亲属自行同意使用的目录外药品,其费用由本人负担。六、工伤职工因伤情需做ct、核磁等大型仪器检查或特殊治疗的,须由定点医院的主治医师提出申请,经定点医院医保科同意,报经办机构审核后方可进行。因抢救等特殊情况需做特殊检查、治疗的,可先行检查、治疗,三日内补办核准手续。定点医院要加强对大型医疗设备和特殊治疗项目的管理,严格掌握诊疗指征,大型设备检查的阳性率应达到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七、工伤职工住院床位费用,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普通病房标准结算;因伤情需住监护病房的,其床位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监护病房标准结算。住监护病房职工伤情缓解后,定点医院应及时调整病房。八、工伤职工因伤情需安置心脏起搏器、置换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或治疗中使用一次性医用材料的,由定点医院提出申请,经办机构审核后方可使用。使用上述进口产品所发生的费用按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结算。九、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转异地就医的,须经专科或三级医院提出转诊意见,并附单位和个人申请,报经办机构审核。异地就医期间的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经办机构审核后予以结算。十、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经外埠医院抢救已脱离危险期、且伤情基本稳定的,应及时转回本市定点医院治疗。职工公派出国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境外救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参照国内同等伤情的平均费用予以报销。十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救治的,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管理。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内死亡,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亡的,其医疗费用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十二、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工伤认定的,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其工伤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十三、按照有关规定确认属于旧伤复发或专科特殊医疗依赖的,须持《职工因公伤残证书》到经办机构指定的旧伤复发定点医院就医,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十四、经确认符合康复条件的工伤职工,应在伤病相对稳定时,早期介入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其康复治疗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十五、工伤经办机构要认真做好参保职工工伤(含康复)费用的审核和结算工作,于每月25日前将核定后的定点医院上月发生费用拨付定点医院;对单位或个人垫付费用的报销,要核准后即时办结。十六、定点医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发生费用工伤保险不予支付:(一)擅自提高收费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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