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工地试验室临时专项检测能力认定管理办法
来源时间2010070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项目试验检测市场和工地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称工地试验室)资格管理,维护试验检测秩序,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厅质监字〔2009〕183号)和《辽宁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辽交质监发200627号)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参加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施工和监理单位,中标后必须按合同和交通运输部、省交通厅有关规定建立工地试验室,在通过工地试验室临时专项能力认定(以下简称“工地试验室能力认定”)后,方可在本合同段承担试验检测工作。通过工地试验室能力认定的检测机构,可在中标工程项目中按照《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能力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能力认定证书”)注明的项目范围开展试验检测业务,所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可以作为工程质量评定和工程验收的依据。
f第三条工地试验室能力认定分为五类:路基工程、路面工程、交通工程、房建工程、水运工程,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能力标准见附件一。
第四条母体检测机构资格:具有交通部公路水运乙级以上检测等级资格的检测机构方可建立工地试验室。监理、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必须由取得《等级证书》的母体检测机构设立,没有《等级证书》的单位可通过招标或委托的方式选定具有为社会服务能力的检测机构开展试验检测工作,并签署试验检测委托合同。检测机构在同一工程建设项目中不得同时接受业主、监理、施工等多方的试验检测委托。
第五条资格审查:外埠检测机构进入我省从事试验检测工作必须通过资格审查确认,并履行信用备案登记手续。信用备案登记需提交检测资格等级证书正、副本复印件,通过计量认证的,同时应提交计量认证证书副本复印件,《外埠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备案登记申请表》(附表二)、检测人员资格证书和聘(任)用关系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六条工地试验室管理采用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辽宁省交通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直接监督的公路或水运工程项目工地试验室能力认定工作,由母体试验检测机构报经项目建设单位初审合格后,由省局组织能力认定审核,并制作颁发《能力认定证书》;各市质监处(站、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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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直接监督的公路或水运工程项目工地试验室能力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