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下,一个建设项目的管线配套在同一路段一年内只能安排一次计划掘路。第八条(月度项目计划的申报编制)黄浦区、卢湾区、静安区、徐汇区、长宁区、普陀区、闸北区、虹口区、杨浦区、宝山区、闵行区范围内掘路施工项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下一月度的月度项目计划申报材料报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每月的10日前,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将核定后的申报材料送市道监办;市道监办征求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和综合平衡后,在每月27日前编制月度项目计划。浦东新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奉贤区、青浦区、崇明县范围内掘路施工项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下一月度的月度项目计划申报材料报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每月的10日前,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将核定后的申报材料送所在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所在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征求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后,于每月的25日前将月度项目计划初步意见报市道监办,纳入本市月度项目计划。月度项目计划由市建设交通委核定后下达并向社会公布。编制月度项目计划时,应当在综合目录下分立子目录。第九条(月度项目计划的申报条件和材料)申报月度项目计划时,应当具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条件并已列入年度指导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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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月度项目计划申报表》应当通过《上海市城市道路掘路管理系统》上传,并同时上传下列相关材料:(一)属于道路改建、扩建工程的,应提供市建设交通委的意见;(二)属于住宅用户配套工程的,应提供《上海市住宅建设竣工配套计划项目表》的复印件;(三)管线工程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的,应提供非开挖施工企业相应的水平能力认定证明的复印件。第十条(未实施月度项目计划的处理)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期实施月度项目计划,当月未办理掘路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掘路行政许可后未按期实施的,应当将书面说明理由报市道监办。市道监办经核实后作出延期或者撤消的处理意见,报市建设交通委核定。市道监办应当向社会公布月度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第十一条(掘路许可的申请材料)大型建设工程掘路的工程建设单位向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申请掘路许可时,需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人营业执照或者法人代码证;(二)填妥的《上海市城市道路掘路申请表》;(三)《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管线)》的复印件;(四)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包括施工图图纸及电子图、施工配合会议纪要、管线交底卡);(五)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交通组织方案;(六)符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