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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涉自由贸易区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正确审理涉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以下简称“厦门自贸区”)民商事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2015)民四他字第14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民商事案件的批复》(闽高法【2015】268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福建自由贸易区法庭的受案范围的通知》(闽高法【2015】280号)等有关规定,经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制定如下实施办法。解读:仅规定涉及福建自贸区厦门片区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范围,对涉及福建自贸区厦门片区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涉台案件不适用本办法。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可以认定为涉厦门自贸区案件:(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住所地或经常居所地在厦门自贸区辖区范围内的;(二)标的物在厦门自贸区辖区范围内的;(三)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厦门自贸区辖区范围内的;
f(四)可以认定为涉厦门自贸区案件的其他情形。解读: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规定的附后《四至范围》第三条第(二)项“(二)厦门片区共4378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两岸贸易中心核心区1937平方公里,含象屿保税区06平方公里(已全区封关)、象屿保税物流园区07平方公里(已封关面积026平方公里)。北侧、西侧、东侧紧邻大海,南侧以疏港路、成功大道、枋钟路为界。东南国际航运中心海沧港区2441平方公里,含厦门海沧保税港区951平方公里(已封关面积555平方公里)。东至厦门西海域,南侧紧邻大海,西至厦漳跨海大桥,北侧以角嵩路、南海路、南海三路和兴港路为界”的规定,在上述范围内的住所地或经常居所地当事人、标的物、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的民商事案件属于厦门自贸区集中管辖案件,但发生在上述范围内涉台的民商事件除外。第二条涉厦门自贸区的投资、贸易、金融等合同纠纷,商事侵权纠纷,房地产纠纷及知识产权纠纷(不含专利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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