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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
2008年10月小孙与某制造公司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约定6个月的试用期。
2008年12月公司决定从日本引进一套新型加工设备同时派小孙赴日接受为期3个月的技术培训。出国之前公司与小孙签订《培训协议》约定小孙在培训结束后必须为企业服务5年服务期内小孙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须向企业赔偿培训费用5万元小孙实际服务时间每满一年可递减培训费20。
2009年2月小孙回公司负责新设备运行。某外企通过猎头公司找到小孙愿以高薪聘请。尽管公司领导一再挽留去意已定的小孙坚持辞职并表示在试用期内提出辞职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要小孙赔偿培训费被拒绝。公司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未获支持。
【解读】《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据此公司与小孙关于试用期的约定合法、有效。
对于5年服务期中所包括的2个月试用期即服务期和2个月试用期相重合的情形《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员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员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在试用期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小孙即属这种情况无须赔偿出国培训费。
如果试用期满在服务期内用人单位可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员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
案例二
还有10天去年9月入职某著名会计师事务所的小陈的6个月试用期就可满了就在即将可成为公司正式员工的当口她忽被告知须当天离职理由是工作表现不合格。据说还有超过20名员工与此相似并且都是去年刚毕业的大学生。
小陈不接受。她自认工作期间无差错也胜任所有任务。“工作期间有两次自我工作评价提交到电脑系统主管给我的评定都是‘未观察到’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我不合格或不能胜任。”
小陈将就赔偿金问题和公司谈判如果协商不成将申请劳动仲裁。据她和一些同事了解到的情况是12个业务组平均每组23人被裁。事务所还表示“今年会在全国继续招聘和去年相似规模的2000名大学毕业生。”
【解读】某些企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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