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应急管理与事故调查处理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
1
f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海洋石油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对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内设的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承担日常工作。安全监管总局在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分别设立海油分部、石化分部和中油分部,各分部根据需要设立地区监督处。各分部及所属地区监督处依照有关规定实施具体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海洋石油生产作业单位(以下简称生产作业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生产作业单位包括作业者和承包商。
第五条生产作业单位应当加强危害因素辨识和风险控制,推进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2
f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六条生产作业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生产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应当建立相应的监督考核机制,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八条生产作业单位应当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相应数量的安全管理人员,鼓励安全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设计定员超过30人的海上固定平台、浮式生产储油装置、人工岛和移动式平台等设施上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九条生产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并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第十条生产作业单位及海上固定平台、浮式生产储油装置、人工岛和移动式平台等设施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海油安办各分部考核合格。
生产作业单位应当对海洋石油相关作业人员进行海洋石油作业安全救生、油气消防、稳性与压载、井控和防硫化氢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