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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按购进时己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2)无法准确确定应转出进项税额的,则按所耗存货的实际成本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第二种方法,一方面计算转出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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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税额的基数要大于第一种,因为存货的实际成本,不但包括购买价,还包括入库前的运杂费、整理挑选等费用;另一方面,在所耗存货存在不同税率时,如既有适用17和13的货物,也有适用10的废旧物资,适用7的运费等,则要从高按17的税率计算转出的进项税额,所以第二种方法计算转出的进项税额一般要大于第一种方法计算转出的进项税额。会计核算的准确与否对企业纳税的重要性,由此也可见一斑。(3)对于纳税人兼营免税、非应税项目而不能准确确定应转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按如下公式计算转出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非应税项目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财税〖2005〗165号文《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将此公式修改为:(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及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税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税合计)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免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进项税额。这样的计算应该说比原公式更加合理,计算结果更加准确,但并不能说按后者计算的转出进项税额就一定比按原公式计算的少。例4某纳税人生产免税产品C和应税产品D,当月发生进项税额500万元,其中可准确确定用于C产品的进项税额100万元,用于D产品的进项税额250万元。当月C产品销售额1500万元,D产品销售额2500万元。按原公式计算转出的进项税额:500×1500(15002500)1875万元;按修改后公式计算转出的进项税额:500100250)×1500((15002500)10015625万元。后者的计算结果小于前者。假设可准确确定用于C产品的进项税150万元,则按原公式计算转出的进项税仍为1875万元;按修改后公式计算转出的进项税额:(500150250)×1500(15002500)1501875万元。两者计算结果是一致的。假设可准确确定用于C产品的进项税160万元,则按原公式计算转出的进项税仍为1875万元;按修改后公式计算转出的进项税额:(500160250)×1500(15002500)16019375万元。后者的计算结果大于前者。这里还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是:1国税函[1995]288号《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曾规定,在按《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计算转出进项税额时,如果因月度之间购销不均衡而出现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不实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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