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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披露充分。
f第九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
风险匹配原则是指客户只能购买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
第十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
第三章宣传销售文本管理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宣传销售文本分为两类。一类是宣传材料,指商业银行为宣传推介理财产品向客户分发或者公布,使客户可以获得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包括:(一)宣传单、手册、信函等面向客户的宣传资料;(二)电话、传真、短信、邮件;(三)报纸、海报、电子显示屏、电影、互联网等以及其他音像、通讯资料;(四)其他相关资料。一类是销售文件,指需要客户签字确认的文件,包括: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等;经客户签字确认的销售文件,商业银行和客户双方均应留存。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制作和发放的管理,宣传销售文本应当由商业银行总行统一管理和授权,分支机构未经总行授权不得擅自制作和分发宣传销售文本。第十三条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应当全面、如实、客观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语言表述应当真实、准
f确和清晰不得有下列情形(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二)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三)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理财产品,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
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与产品风险收益特性不匹配的表述;
(四)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五)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使用“业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最有价值”、“首只”、“最大”、“最好”、“最强”、“唯一”等夸大过往业绩的表述;(六)其他易使客户忽视风险的情形。第十四条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只能登载商业银行开发设计的风险等级相同的同类理财产品过往平均业绩及最好、最差业绩,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引用的统计数据、图表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全面,并注明来源;不得引用未经核实的数据;使用模拟数据的,必须注明模拟数据;(二真实、准确、合理地表述理财产品业绩和商业银行管理水平;(三)在宣传销售文本中应当明确提示,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构成新发理财产品业绩表现的保证。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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