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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核算商业银行开展同业融资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正确的会计核算方法,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核算原则,确保各类同业融资业务及其交易环节能够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在资产负债表内或表外记载和反映。第二十二条统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同业融资业务统计管理,按照不同的业务类型及其品种、交易对手、交易目的、交易期限、定价、金融资产类别等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台账,实行定期对账,确保业务信息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一致性。第二十三条披露商业银行应当在财务报告附注中按照同业融资业务类型,充分披露其交易对手、交易对手所属地理区域、交易期限、期初期末金额、金融资产明细类别、减值准备或坏账准备等信息。
f第三章风险管理第二十四条治理与激励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制定同业融资业务发展战略,建立科学有效的同业融资业务决策、监督和激励约束机制。高级管理层应当负责执行董事会批准的同业融资业务发展战略及其政策制度,有效防范与控制同业融资业务风险。第二十五条风险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将同业融资业务风险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对各类同业融资业务风险定期评估并实施全流程管理,确保具备与所开展的同业融资业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能力。第二十六条期限错配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合理配同业融资业务的资金来源与运用,加强资产负债期限错配管理,有效支持全行流动性管理的需要。第二十七条集中度管理商业银行开展同业融资业务应当严格遵守以下比例规定: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法人金融机构的融出和融入资金余额均不得超过该银行资本净额的100。单家商业银行对所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融出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资本净额的25。单家商业银行对全部法人金融机构的融出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各项存款的50。中国银监会可以根据审慎监管需要调整该比例。
f第二十八条授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全行统一的同业融资业务授信管理政策,并将同业融资业务纳入全行统一授信体系,不得办理无授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的同业融资业务。第二十九条名单制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交易对手金融机构的信用等级评定制度及遴选机制,实行交易对手金融机构名单制管理,并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交易对手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净资本、偿付能力)等主要监管指标应符合法律法规,最近二年末因开展同业融资业务受到行政处罚或被采取审慎监管措施。第三十条授权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全行统一的同业融资业务授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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