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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奖教奖学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教育工作,钻研业务,教书育人,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为我市教育现代化作出新贡献;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勇攀科学高峰,在参加各种学、术科竞赛中争取优异成绩,争取更大荣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办法奖励对象为本市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科研机构的先进教育工作者和终身从事教育事业的教育工作者(满三十年);参加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省级以上的各种学、术科竞赛,获得优异成绩的师生和受国家、省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的优秀学生。
第二章奖项设置与奖励条件
第三条教书育人模范或突出贡献奖候选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模范履行职责、义务,勤政廉洁,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f(二)必须是本区、本单位最突出的人选,并具有突出的事迹或卓越贡献。在全市享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在群众中享有崇高威望。
(三)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教育思想端正,关心学生全面成长,教书育人,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显著。
(四)认真实施素质教育、出色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优异。
(五)在科学研究、教育教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有创造性的成果,具有较大的科学价值或者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在学校改革和发展、管理和服务、学校建设、办学效益等方面业绩显著的校长。
(七)在教书育人、科研和培养人才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学科带头人或中青年骨干教师。
第四条优秀校长候选人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忠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三)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敬业爱校,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勤政廉洁,作风民主。(四)有较高的管理水平,教育教学改革取得突出成果,严谨治学,依法治校,严格管理队伍。任职所在学校在学校评估工作中成绩突出。
f(五)教学成果和教育管理业绩突出,实施素质教育成效明显,所任职学校有独特的教学风格和管理特色。
(六)贯彻执行新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七)参加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并已取得合格证。参加提高培训的校长需取得结业证书。(八)没有乱收费等违纪违规现象,个人和学校师德师风良好且没有查实的投诉。第五条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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