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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煤矿预防安全事故的重要措施。然而,这次事故暴露出的问题表现在:(1)掘进工作面探放水措施不落实。作为国有大型煤矿,该煤矿没有依法配备专门的探水机构和探放水设备;其他排水、通风设施不能满足工作面需求。(2)施工安全措施不落实。公司未严格按照“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对地质、水文、周边小煤矿等情况进行查清就掘进工程。(3)工作面出现透水征兆后,管理者没有按照规定迅速组织撤人和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特别是3月份以来,领导非但没有对20101工作面回风巷多次发生巷道积水问题加以重视,反而下令继续抢进工程,从而酿成了惨剧。5安全监管不严根据2010年2月9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规定,王家岭煤矿的安全监管由山西煤炭工业局、山西煤监局、国家安监局和国家煤监局共同负责,其所在地临汾和运城相关部门无需承担其安全监管职责。这种监管模式为煤矿的安全生产埋下隐
f患(1)安全监管责任履行不到位。自该《通知》出台之后,省级、国家监管部门对国有煤矿无暇顾及,而当地市、县级监管部门无权管辖,出现了监管真空。(2)监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安全设施、隐患治理措施等内容审查不严。在该煤矿未查清矿区及附近地面积水、渗漏的情况下即批准开工建设,为事故的发生埋下了祸根。(3)监管部门缺少对该公司安全培训的监督检察。二、改进措施和建议健全完善的煤矿安全法律体系是贯彻落实煤矿安全领域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而严格执法则是依法治煤、法治兴安的必由之路。针对我国煤矿安全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建议采取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1树立科学的指导思想贯彻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的生产方针,树立“预防为主”的执法理念,促进煤矿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认真学习和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以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深化“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2完善安全培训制度
f(1)及时修改、制定相关法律。煤矿安全立法相互之间的和谐一致是煤矿安全法律体系协调统一的基础。我国现行的《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炭法》由于、、对培训机构的规定不一致,造成了安管局、安监局、煤炭工业局等多个机构对煤矿安全培训进行“多头管理”“机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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