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资质管理的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资质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定;(二)组织制定集团公司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三)批准企业和队伍资质,选定评估组织;(四)组织对集团公司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指导;(五)审定资质管理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第八条资质管理委员会下设资质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程技术与市场部,具体组织实施企业和队伍资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制订、完善集团公司企业和队伍资质管理规定和审核标准;(二)组织集团公司企业和队伍的资质审查活动,负责受理资质审查申请,成立专业审查组,组织现场核查;负责汇总审查意见,并报集团公司资质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资质公告,核发资质证书;(三)负责资质管理工作,组织资质年审;考察专业评估单位,下达评估工作任务;负责资质审查人员的选聘、培训工作;负责资质审查资料的存档与保管,并实现对资质的动态管理;受理举报,组织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四)检查、监督和指导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的资质管理活动;(五)总结并上报集团公司年度资质管理工作报告。第九条管理局和油气田公司成立资质初审领导小组,分别由管理局、油气田公司主管副局长、副总经理任组长,成员由物探、钻井、测井、录井、井下作业等专业设备管理专家、技术专家,以及人事、质量安全环保管理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集团公司企业和队伍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监督、检查本单位资质管理工作;(二)对申请资质和年审的企业和队伍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核推荐意见;(三)配合资质管理办公室组织现场核查和评估等工作;(四)建立本单位企业和队伍资质的电子文档,掌握动态信息;(五)总结并上报本单位企业和队伍资质管理工作。资质初审领导小组可在工程技术部门或市场管理部门设立办公室。第十条申报资质或已取得资质的企业应明确管理部门和职责,及时掌握本企业和队伍的装备、人员、业绩等动态信息,确保上报资料真实、可信。
第三章资质申请、审查和批准
第十一条初次申请资质的企业和队伍应依据集团公司资质审核标准和要求进行申报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要求向资质初审领导小组提交材料。第十二条管理局资质初审领导小组负责受理所属企业和队伍以及本局油气合作开发项目中从集团公司以外引进的企业和队伍的资质申请并初审,提出推荐意见;油气田公司资质初审领导小组负责受理所属企业和队伍,以及从集团公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