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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似商标”,人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申请商标的注册容易使消费者误认误购损害了申请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在同行业内享有很高的知名度,被申请商标的使用会淡化申请人的在先申请在先使用的商标,直接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应给予禁止。
2、商品类似。争议商标的指定使用的商品是第11类的“照明器械及装置、制冷容器、气体打火机、节日装饰彩色小灯、喷灯、车灯、汽灯、电饮具、灯”等产品。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划分,该等商品与申请人第1366104号引证商标的核准商品“开关、插座、电熨斗、电门铃”等分明是属于关联产品。“灯”与“开关”密不可分,缺一不可,两种类型的产品是属于共同使用产品,是关联产品,而且两者的销售对象、销售场所、用途明显是一样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于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
f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根据这条规定,对某些商品是否类似还要结合具体商品的功能、用途、交易方式和具体的商品消费场所、消费对象等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巴顿BATON图形”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BATON图形三、申请人引证的第1366104号“巴顿BATON图形”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事实上为驰名商标,理应依法给予特别保护。事实上为驰名商标,理应依法给予特别保护。“巴顿BATON图形”商标在事实上已为驰名商标。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有一下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者其主要部分在不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损的。被申请商标“巴顿BATON图形”与申请人引证商标“巴顿PATTON”相近似,两者商标主体近似。由于“巴顿”品牌知名度极高,为广大消费者熟知,而且“开关、插座”又是一种商品,当消费者看到“巴顿”时,自然而然地联想到了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信华电器有限公司鉴于“巴顿”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商标“巴顿PATTON”的使用,必然使消费者将被申请商标“巴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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