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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本市“三农”和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一、试点要求与工作步骤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试点、有序推进,建章立制、严格准入,明确职责、规范运行,监管有力、防范风险,切实为本市“三农”和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在本市部分符合条件的区(县)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每区(县)1~2家,成熟一家,推出一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根据运行效果、市场需求等实际情况,适时扩大试点范围。二、准入资格与运营要求(一)准入资格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为企业法人,注册地且住所在试点区(县),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连续三年赢利且利润总额在1500万元以上(在崇明县,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的要求可适当降低)。其他股东原则上为所在试点区(县)的投资人。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必须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一次足额缴纳,不得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试点期间,有限责任公司初始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崇明县1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初始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崇明县2000万元)。对于规范经营、运行良好且需要补充资本的小额贷款公司,一年后允许增资扩股。小额贷款公司应具有合理的股权结构。主要发起人一般不超过两个,单个主要发起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不得超过20,两个主要发起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各不得超过15,其他单个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不得超过10,单个股东持股不得低于1。主要发起人股权3年内不得转让、质押,其他股东一年内不得转让、质押。申请成为小额贷款公司的高管人员,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和从业经验。(二)运营要求1资金来源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融入资金余额不超过资本净额的50。2资金运用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为发放贷款及相关的咨询活动,必须在所在区(县)经营。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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