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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法》3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4终身教育法或社会教育法。5学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6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它以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人员的地位、权利、义务、职称、考评等为调整对象7教育投入法或教育财政法
第二章第一节教育法的基本理论一、概述(一)含义:教育法是体现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在教育活动中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总称。(二)特点:1教育法首先和主要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物质生活条件2教育法为人们提供在教育活动中应遵循的行为规则3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得证实施的行为规则。4教育法以教育方面权利和义务为重要内容,并且具有普遍性、明确性。(三)功能:1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2)评价作用;(3)教育作用;(4)预测作用;(5)强制作用2社会作用:(1)保障教育政策的正确贯彻实施;(2)保障教育的正确方向;(3)促进教育的改革;(4)维护其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教育法律关系(一)教育法律关系概述教育法律关系是指由教育法律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教育活动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是指教育法律关系和一般法律关系相比所具有的的特殊属性。(综合性:由教育的特定决定的)(二)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间在一定条件下依照法律或约定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三)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三、教育法的渊源(一)宪法我国宪法作为教育法的渊源,一是为教育法提供了基本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二是为教育教学提供了基本法律规范(二)教育法律:分为教育基本法律和教育单行法律(三)教育行政法规教育行政法规在内容上是针对某一类教育管理事务法规的行为规则,在形式和结构上比较规
f范,在时效上有相对的稳定性(四)地方性教育法规(五)自主性教育法规(六)教育行政规章
第二节教育法的制定、实施与监督一、制定教育法的制定又称教育立法,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是指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的权利和程序,创制、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教育法律文件的活动。狭义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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