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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但甲厂的上级主管部门市工业局反对这一举措,他们以未经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批为由,做出甲厂的兼并行为无效的决定。
问:(1)甲厂能否决定兼并乙厂?有何法律依据?(2)市工业局的决定是否正确?(3)这一争议如何解决?
2、原告:浙江某轴承集团有限公司(甲)被告:浙江黄岩某轴承有限公司(乙)原告甲诉称:1998年,原总厂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将总厂分立组建为原、被告两个公
司,按零资产转让方案,原总厂欠中国工商银行的476万元贷款债务划分给被告承担,但被告未到银行办理债务划转手续,致使该贷款仍由原告付息。请求法院确认该笔贷款债务分割给被告。被告辩称:原总厂产权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没有经过职工大会通过,程序不合法,应当无效。总厂虽分立为两个公司,但资产和债务没分割清楚,本案债权人为银行,作为债务人的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不合法,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在改制分立前是某国有企业的组成部分,1998年,该厂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方案表明:总厂的三分厂组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其余部分组建为集团公司。总厂的资产和债务分割给集团公司甲和有限责任公司乙,其中乙的债务包括银行贷款500万。同年3月,总厂向银行提交申请,要求将总厂债务2000万,分割给乙500万,办理过户手续。银行按有效资产划分比例划转476万给乙,并由分立后的企业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后,乙停产,该公司亏损598万,2000年6月,乙以总厂改制资产评估不合理为由,不承担银行债务。法院能否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什么?3、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因上级主管部门委派的厂长不懂经营管理,造成严重亏损,召开会议通过决议将其罢免,随后自行招聘了新的厂长。该厂长上任后,解除了两名副厂长职务,另行组成领导班子,由于经营有方,企业不久便扭亏为盈,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给厂长晋一级工资并给予物资奖励。
问:该企业在上述活动中,有无与法律不符之处?依照法律应如何处理?
合伙企业法1、周某与杨某、王某、陆某一道四人于1999年开办了一个合伙企业。约定由周某、杨某、王某各出资5万元,陆某提供劳务作价5万元入伙,四人平均分配盈余和承担亏损,由陆某执行合伙事务,但是超过5万元的业务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四人办理了有关手续并租赁了房屋进行经营。后来陆某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向某工商银行贷款十万元。半年后,杨某想把自己的一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丁某,周某和王某表示同意,但陆某不同意,并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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