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它的客体是土地上下一定范围内的空间,一般地上权客体为地上地下全部空间,因此空间地上权和一般地上权的差别只在于量上,并无本质的区别,其权利来源仍基于土地。然而,在理论研究上,不同国家和地区中都常常同时存在很多派系及各种学说,但对于空间地上权的性质区分主要集中于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空间地上权是一种特殊的地上权,其客体是独立的土地,但是土地的利用本身就离不开空间的利用,权力来源为土地所有权;另一种观点认为,空间地上权是一种全新的用益物权,其客体是空间,这种新兴物权之所以新就新在于,它的开发利用可以是可以完全独立于土地一定范围的空间,权力来源为空间自身的所有权。(二)国内的研究现状我国对于空间地上权的认识较晚,导致目前国内立法只是刚起步,还在初级阶段。1国内立法现状目前,涉及到空间地上权的有《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以及一些地方、性法律法规,但并未专门提出“空间地上权”概念,涉及内容较模糊、浅层,主要还是依附于土地的管理,尤其是空间权部分未单独规定其相关权利。2国内立法缺陷简而言之,我国目前关于空间地上权的立法限于初级阶段,存在以下缺陷:第一,立法层次低,多为地方性法规,具体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及《物权法》等)涉及的内容十分有限,不能满足当今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需求。第二,立法体系不完善,首先没有专门且完整规范空间权的法律法规存在,《国防法》《物权法》和一些行政规、范、地方性法规不完整、统一。第三,相关的配套制度不齐全,譬如登记、取得消失、转让变更、租赁及相邻关系等不具体,几乎不专门涉及“空间地上权”概念。3、国内学者提出的完善建议国内学者受到国外学术研究的影响,对空间地上权已有较为全面的认识,提出了单独系统立法的建议,严格界定具体的权限范围,完善相关登记配套制度。但思路主要还是和之前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学者观点雷同,有各种争论。
f三、我的观点
立法的根本目的是服务于人民,促进于社会的发展。因此,我国在对“空间地上权”立法时应注意结合我国国情,以及我国的经济现状空间地上权的利用趋势,综合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各自的优点。我认为对于空间地上权到底是新的物权还是特殊的地上权,应该以辩证的思维来看。首先是弄清楚所谓空间地上权的对象是限于一个什么具体空间范围内,应该有一个专门而完整的法律体系,全面地协调空间权、地上权、空间地上权等几个主要权利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