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房屋租赁期内,乙方保证并承担下列责任:
1、乙方如将本租赁场所作为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
众聚集的场所,保证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
格后,才投入使用或者开业;
2、如需对房屋进行改装或增扩设备时,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但费用由乙方自理;
3、因使用不当而使房屋或设备损坏的,乙方负责赔偿;
4、乙方应对甲方正常的房屋检查和维修给予协助;
5、乙方应在租赁期届满时把房屋交给甲方,如需继续承租上述房屋,应提前天
与甲方协商,双方另签订合同,若未签订续租合同而乙方继续使用房屋,甲方又没有提
出异议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6、乙方应负责缴纳出租房屋租赁期限内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水电费、煤气费、电话费、
闭路电视收视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
7、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擅自分割或转租;
f8、乙方应遵守物业管理部门制定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9、乙方不得在本房屋从事超越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的经营活动;
10、乙方变更营业场所,应在迁出本房屋之前七日内到工商部门办结住所(营业场
所)变更登记手续;
11、其它约定:
。
第十条出租方允许承租方对租赁的房屋(场所)进行正常的装修或改善增设他物,
如承租方有权对租赁房屋的内部进行装修、隔断等,但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
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
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私自改变、拆除租赁房屋的结构,或变更用途。承租
方若将承租的房屋(场所)转租给第三人,须经出租方同意。
租赁期满,租赁房屋内可移动的装修物品归乙方,不可移动装修物品无偿归甲方所
有。
第十一条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
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给第三人的;
2、将承租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用途,损坏房屋的;
4、不交付或者不按约定交付租金连续达天或累计达
天以上的;
5、因租赁房屋所欠各项费用达(大写)
元以上;
6、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致使房屋或设备严重损坏的。
第十二条承租方在出租房屋从事超越经营范围等违法活动或为他人的违法活动
提供场所便利条件的,甲方一旦发现或经有关部门通知,应立即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因此而造成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