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负责资产收益的管理和收缴上解。
4、负责企业资产的维护、修理工作。确需维修的,由资产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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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心写出书面报告,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国资局审核同意后报县政府批准。三、资产收益管理1、各部门的资产管理中心负责本部门企业国有资产出租、承包等
各项经营管理的具体工作,接受主管部门和县国资局的双重监管。并在县国资局和企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订立资产出租、承包等经营合同;
2、改制时尚未到期的合同维持不变;改制后到期合同续订必须由
资产管理中心提出,企业主管部门同意,报国资局批准后实施;改制期间到期的经营合同按改制后到期合同处理办法执行;资产量大、收益较高的租赁项目必须公开招租。
3、所有企业资产经营性收入由各主管部门(或资产管理中心)负责收缴,由县国资局汇总,统一上缴县财政。
4、县财政局(国资局)根据绩效考核情况,分系统、分年度确定资产收益返还比例,用于资产管理有关费用。工作量大、收益多的资产管理中心返还比例相对提高。
5、已实行社保托管的企业资产,仍维持现在的管理方式,待欠缴的社保费用还清后收归企业主管部门和国资局共同管理。其资产产权归国资局管理,收益缴入国库,由县政府安排作为养老保险金,进入养老金专户。
6、没有资产收益或未组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的部门,其资产管理费用由县财政统一平衡,县财政局按期核定拨付。
四、资产处置和产权转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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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必须报经县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2、企业资产处置必须依法依规,阳光操作,坚持“先报批、后处置,先评估、后处置”的原则,一律实行招、拍、挂,原则上进入县公有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大宗企业资产处置要进入省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3、企业国有产权整体转让要报请县政府常务会批准,一律进入合法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县国资局、监察局、发改委、工商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4、零星分散的、管理成本较高的、收益较少的企业资产要优先处置。5、资产处置和产权出让收入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作为县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县财政,用于偿还企业改制成本和所欠的社医保费用。五、责任追究1、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企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依法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