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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关于印发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年版)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0〕163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及电力、铁路分中心,省级医疗保险有关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精神,在国家2009年版医保药品目录基础上,经过基层推荐和专家遴选评审,提出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调整增补品种,合并形成《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经省政府审定通过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同意,现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制定2010年版《药品目录》,是贯彻落实党
f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文件的重要举措,对于完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制度,提高群众的保障水平,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做好《药品目录》的组织实施工作。二、2010年版《药品目录》在保持参保人员用药政策相对稳定连续的基础上,根据临床医药科技进步与参保人员用药需求变化,适当扩大了用药范围和提高了用药水平。本版《药品目录》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和强化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政策依据及标准。三、《药品目录》分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3部分。其中,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用准入法,规定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区分甲、乙类,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时不分甲、乙类;中药饮片部分用排除法,规定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参保人员使用目录内西药、中成药和目录外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具体给付标准按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四、统筹地区对于甲类药品,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全额给付,不得再另行设定个人自付比例。对于乙类药品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先设定一定的个人自付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给付,但设定个人自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40%。《药品目录》中自付比例为省本级统筹管理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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