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2017修正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170922【实施日期】201709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浙江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2009年11月3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发布,根据2017年9月2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公布的《关于修改〈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等10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收费公路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收费公路的安全和畅通,维护收费公路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的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收费公路,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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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理条例》的规定,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包括政府还贷收费公路(以下简称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收费公路(以下简称经营性公路)。第四条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公路发展应当以非收费公路为主。第五条全部由政府投资或者社会组织、个人捐资建设的公路,不得收取车辆通行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法在公路上设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第六条省、设区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的管理。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高速公路以外的收费公路的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收费公路的管理。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工商、审计、环境保护、价格、税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收费公路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建设和收费站管理
第七条新建收费公路应当符合公路发展规划,其技术等级、规模应当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新建收费公路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必要时,应当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省人民政府批准新建收费公路项目时,明确收费公路性质、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根据路况服务质量,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内,实行浮动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价格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