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维修记录要求
旗开得胜
11维修工作应当保证记录完整。厦航的维修记录包括填写完整的飞行记录本、维修放行证明、使用困难
报告、保留故障单、保留工作项目单、航线维护工作单、各级计划维护工作单(卡)、非计划维护工作单
(卡)、特殊检查工作单(卡)、重要修理及改装记录、结构腐蚀检查修理记录、ADCADSB等工程技
术文件的执行记录、保留项目、部附件更换记录及合格证、时控件控制记录、测试记录及厦航承修客户飞
机维修记录等。
12厦航所执管飞机的各类维修记录由质量部门负责主控,各相关部门负责相应的部分管理。
2维修记录的填写21同一工作的记录应使用统一的单卡或表格并至少使用中文;但某些自动生成的测试记录可使用英文。22维修记录的填写应当清晰、整洁、准确,使用钢笔或圆珠笔,测试数据应当填写实测值,任何更改应经授权人员签署。23维修记录可以使用书面或计算机系统记录的形式。使用书面形式的,使用的纸张应保证其在传递和保存期间不致损坏;使用计算机系统记录的,应保证信息能有效传递并建立与人员授权匹配的操作权限控制系统。
3维修记录的保存31厦航所执管飞机的各类维修记录应保持完整性和可查性,在有关记录毁坏后能够通过维修记录管理系统加以追溯。储存维修记录的地方应采取相应的防潮、防火措施,避免水、火、丢失等造成的损失。32维修记录应归档和储存以备授权的审核人员和其它人员取用。归档和储存系统应检索容易,具有可取得性,并采取严格管理。维修记录应该采用安全的保存方式,置于只有授权人员才能接近的容器或房间内。33维修记录的保存时限331一般航线工卡保存30天。332各级计划维修工作单(卡)保存24个月;但对于飞机、发动机C级检修的适航放行单原件以及飞机D检适航放行单及工作单(卡)原件,则保存至被记录的飞机注销后的12个月或者当飞机发生出售、转让、返租情况时,将这些文件记录转交给航空器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333飞行记录本、非计划维护工作单(卡)、特殊检查工作单(卡)、重要修理改装记录、结构腐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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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旗开得胜检查修理记录、ADCADSB等工程技术文件的执行记录、部附件更换记录、时控件控制记录等其他维修记录保存至飞机移转或在中国注销后12个月。334交付维修合格的飞机或有关项目时,应将维修记录、使用的适航性资料和技术文件清单交送修单位,厦航将维修记录的复印件保存两年。
4计算机系统的记录41保存在计算机系统中的技术记录应具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