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市容,是指城市中的道路街巷、建筑物和构筑物、广告牌匾、施工场地、停车场和车辆等的容貌。第三条位和个人。第四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市市容的建设和管理,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组织实施。城市市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保护城市海滨山水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第五条城市市容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市容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城市市容管理部门按其职责分工做好日常检查管理工作;区、市、县城建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和建制镇人民政府应组织群众性的监督队伍,负责本地区内的市容管理工作。
1
本条例适用于大连市城市建成区及建制镇内的一切单
f各级规划土地、环境保护、工商、公用、公安、电业、邮电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与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市市容的管理工作。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市容整洁、优美、文明的义务,并有权劝阻和控告违反市容管理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行为。对在城市市容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维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道路街巷容貌管理第九条设在道路街巷地面和地上的供水、排水、供气、供热、供电、邮电、环卫、交通等各类公共设施,其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应经常检修,保持完好、整洁,不得缺损。第十条市容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设置在道
路街巷的临时集贸市场和摊点的容貌管理。路街巷的临时集贸市场和摊点的容貌管理。经批准设置的集贸市场,要按批准的范围设立明显的界限和隔离经批准设置的集贸市场,设施,并保持摊床整洁。设施,并保持摊床整洁。经批准设立的摊点应使用由市容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指定样式的经营设施,统一指定样式的经营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经营地点、不得擅自改变经营地点、扩大经营场地范围,并不得影响原有商业网点的正常经营。并不得影响原有商业网点的正常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