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基本原则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3、具体地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例外:行政处罚显失公允,可以判决变更)4、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5、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原则6、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7、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8、人民检察院实际法律监督原则1、合议制度:只能实际合议制;由审判员组成或者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3人以上的单数;2、回避制度:同民事3、两审终审制度:同民事
民事诉讼法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2、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3、法院调解自愿与合法的原则4、辩论原则5、处分原则6、检察监督原则(①监督审判人员贪赃枉法;②监督生效判决、裁定)7、支持起诉原则(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8、诚实信用原则
刑事诉讼法1、侦察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2、严格遵守法律秩序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4、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5、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6、各民族公民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8、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9、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10、具体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经特赦免除刑事处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11、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1、审判组织:分独任制、合议制和审判委员会三种(1)独任制:由审判员1人独任,限于基层人民法院简易程序(2)合议制:基层和中级法院第一审3人,高级和最高院37人,中级以上审判上诉,抗诉案35人(限审判员),死刑复核和死缓3人;(3)审判委员会:拟判死刑的;疑难、复杂、重大或者新型案件,合议庭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合议庭在适用法律方面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合议庭认为需要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案件;或者本院审判委员会确定的应当由其讨论决定的案件2、回避制度(含侦察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回避分别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和院长决定,包括其他人员)3、审级制度(最高法院审理一审案件一经作出即生效;判处死刑案件,必须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件,必须经最高院核准才能生效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