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12020年4月19日
f中国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31号
关于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894号的要求,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进行了局部修订。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该规范局部修订的条文进行了共同审查,现予批准,自4月1日起施行,其中,103、301、302、303、502(第1款)、505(第2款)、506(第一款)、601、603、605、701、702(第3款)、704(第1款的第5项)、705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该规范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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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
范
》
的
通
知
建标〔1993〕542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3年7月16日
前言
32020年4月19日
f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94号文件《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要求,对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规划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进行局部修订。
本次规范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增补老年人设施和停车场(库)的内容;对分级控制规模、指标体系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部分内容进行了适当调整;进一步调整完善住宅日照间距的有关规定;与相关规范或标准协调,加强了措辞的严谨性。
修订工作针对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经济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在原有框架基础上对规范进行了补充调整,部分标准有所提高,对涉及法律纠纷较多的条款提出了严格的限定条件,在使用规范过程中需特别加以注意。
本规范由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管理组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管理组(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邮政编码:100037)。
1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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