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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已完成立项、初步设计审查。对于此类项目,政府分担了部分项目公司的工作内容,但是,政府应把项目的立项文件和各种审批文件转批至项目公司的名下。3、项目设施所有权国际上BOOT(BuildOw
OperateTra
sfer)概念是BOT的衍生模式,明确了项目设施所有权属于投资人所有。在我国对于新建的特许经营项目一概冠以BOT模式,而对设施的所有权一般均未在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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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许权合同中明确。如果项目公司是土地使用权人,所有的立项文件都以项目公司的名义办理,则在项目建成以后,这些资产也应列为项目公司名下,项目公司事实拥有项目设施的所有权。因此,投资人在合同谈判中,如果政府部门不愿意明确项目设施所有权的,投资人必须要求以项目公司为投资主体办理项目所有批文,并明确项目公司是土地使用权人。4、征地在我国,土地的征用具有强制性,征用主体是政府。因此,BOT项目应由政府完成征地拆迁,再以划拨形式用于项目。投资人需要注意审查项目选址是否已经履行了规划等部门的审批程序。征地拆迁的延误会导致项目进度延误,并增加投资人的成本。因此,为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应在BOT合同中对征地拆迁的进度及延误的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约定。5、担保51投资人的担保BOT项目通常政府会要求投资人提供履约的担保,从资金方面保证项目得以顺利地实施。作为投资人,提供担保会增加财务成本,因此,在合同的谈判中应尽量说服政府免除投资人提供的担保或降低担保条件。BOT项目中出现的投资人担保有:1)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即建设期的担保。履约担保是为了防止投资人盲目投标后,因资金无法落实而耽误了整个项目的进度。在《市政公用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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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也规定了特许经营协议中应包括履约担保的内容。2)维护担保维护担保,即运营期和移交后的保修期的担保。维护担保的合理性有待商榷。项目建成之后,政府的风险已大大降低:从投资人的角度来说,投资人完全依靠项目经营收回投资成本和回报,投资人必然会保证项目设施的正常高效运营。因此,维护担保有画蛇添足之嫌,投资人所增加的财务成本会增加到总投资金中,对双方均没有益处。52政府担保政府担保适用于提供产品、服务类的BOT项目。从公平对等的原则出发,投资人提供了建设期的履约担保,政府也应提供支付担保,但实际情况是政府处于强势,不愿为投资人提供支付担保,这时可采取变通的方法。如污水处理项目可要求财政部门对协议中的污水处理服务价格、基本水量、调价公式等予以认可。6、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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