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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三)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第八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一)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二)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2、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3、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4、支付合法债务;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1、对外接待行政工商事宜2、对合伙事业安全生产进行管理;3、对合伙事业流动资金进行管理;4、支付合法债务。
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第九条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边决权;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3、合伙人配合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二)合伙人的义务: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行为。第十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三)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合伙营业的继续。第十一条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
f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第十二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1、合伙期限届满;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3、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4、合伙事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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