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索赔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员: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XXX申请人的委托,指派胡启栋律师担任申请人与上海XXX电脑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仲裁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本律师经调查取证、审阅材料并参加庭审,对本案有了全面的了解,现就本案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望法庭采纳。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并且申请人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属于工伤。申请人于2011年6月21日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双方签署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1年6月21日2102年6月20日。2012年9月2日22时45分左右,申请人在上下班途中被公交车撞伤,事故发生后,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没有任何责任,对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后,上海市奉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2年5月2日做出的奉贤人社认(2012)字第0625号的《工伤认定书》也对此明确确认申请人的伤害事故属于工伤。二、被申请人应当为申请人办理工伤保险未办理,因而应当承担申请人因工伤所产生的一切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十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为申请人办理工伤保险而未办理,违反了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强制性规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原告所发生的工伤,被申请人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和标准支付费用。三、申请人所受伤害被依法认定为工伤并且被鉴定为工伤八级,应享受工伤八级的保险待遇。1、申请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上海市奉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2年5月2日做出的奉贤人社认(2012)字第0625号的《工伤认定书》确认申请人的伤害事故属于工伤。后经申请人申请,上海市奉贤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申请人的病情,于2012年7月27日依法做出老鉴(奉)字12070032号《鉴定结论书》认定申请人工伤构成八级伤残。鉴定结论书作出后,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并未提出异议,故已发生法律效力。
f2、原告应依法享受八级工伤保险待遇。依据《劳动法》第73条、《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企业工伤职工,依法应享受八级伤残工伤保险待遇。四、被申请人依法应当支付的、申请人依法应当获得的项目和数额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申请人发生工伤后,一直治疗到2012年6月18日,有医院出具的病历卡、建议休息期为证,依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