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和完善报请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发文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文文号:发改投资【2005】76号法规类别:相关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税收优惠地区:全国颁布日期:20050114生效日期:20050114失效日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和完善报请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和完善报请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2005]76号2005年1月1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经报请国务院同意,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和完善报请国务院审批或核准投资项目的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特此通知。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和完善报请国务院审批或核准投资项目的管理办法》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和完善报请国务院审批或核准投资项目的管理办法一、对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试行》发改投资[2004]1927号文附件,以下简称《目录》内符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行业和专项发展建设规划以及产业政策要求,有关方面意见一致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报国务院备案。报国务院备案时应附上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行业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投资主管部门、银行等相关单位的意见和咨询机构的评估论证意见,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该项目符合发展建设规划和产业政策等情况的说明。二、对于《目录》内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审批或核准的初步意见,报请国务院审批或核准:一发展建设规划以外的项目;二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的项目;三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但性质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四有关方面意见不尽一致,但从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考虑仍有必要建设的项目;五国务院明确要求报送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三、关于城市快速轨道交通规划及项目的审批或核准,分两类情况进行处理:一是对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财力较强、有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经验的城市,
f其城市快速轨道交通规划及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报国务院备案;二是对其他城市,其城市快速轨道交通规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r